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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有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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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18:22
来源:湛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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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人均每月收入293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经济适用房:人均每月收入585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碧海银沙网讯(文/记者 路玉萍 编辑/棱 枫)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广东省今年初正式出台《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市建设局结合湛江实际,日前正式确定了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人均每月收入293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我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人均每月收入585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据市建设局介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通过三大渠道来落实。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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